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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校园网出口公网IP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1-18

为进一步加强华南理工大学校园网出口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合于除华南理工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服务机房(包括大学城分中心机房)以外的校园网区域。

1.华南理工大学校园网向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支撑用户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办法,正确使用校园网服务。

2.未经申请与批准,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分配的公网IP私设服务器对外提供服务。

3.在默认情况下校园网出口设备禁止校外IP主动发起的对校园网IP的访问。

4.因工作需要利用公网IP架设服务器的,需在网络中心办理服务器公网IP端口开通业务,并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服务器原则上仅限于教学、科研和学术相关用途,不得用于商业或盈利用途。一旦发现提供的服务内容超出登记范围或与事实不符,中心将立即通知整改,经多次提醒未整改的将暂停相关的网络服务。

5.网络中心仅接受学校二级单位(以正式学校文件为准)公网服务器IP(教育网)开通申请,不接受其他团体和个人的申请。

6.二级单位校园网服务器责任人应自行为服务器配置保护策略,设置端口安全规则,加强服务器安全管理。

7.为保证校园网的网络质量,网络中心根据校园网出口总带宽,在出口设备上对单IP(区分普通用户IP和服务器IP)所能占用的最大带宽作一定限制。

8.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9.本规定由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