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华南理工大学各级网站安全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站主办方在网站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教技[1996]55号)。
第二条 网站主办方需对网站发布内容负责,建立完善的网站管理员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批发布流程,所有对外信息需符合先审后发的流程要求。
第三条 网站主办方对其网站及提供的信息负责,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等;不得利用网站从事任何有损华南理工大学及相关单位形象的活动。
第四条 网站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华南理工大学有关安全保卫及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五条 网站主办方必须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网站备案登记。
第六条 网站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手段,需符合《华南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中的指引与要求。
第七条 部处及学院发布信息都要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的保密范围严格区分涉密与非涉密信息,凡属涉密范围内的信息,根据《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中打印或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递。
第八条 部处及学院级网站建设与信息发布内容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查。学校党政部门网站内容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各部处及学院主页内容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