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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接入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5-04-30

(2014年9月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校园一卡通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校园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以明确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单位及商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 相关定义


第一条 商户是指经申请并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设备收取持卡人费用,并定期与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性单位; 另外,出于对各类人员的管理需要,使用校园一卡通终端设备读取身份信息的相关单位,也视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并且由此而产生的关系称为服务关系。
第二条   管理部门指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运维与管理单位,此处指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
第三条   服务关系是指管理部门与商户之间的关系,是管理部门为向商户提供校园一卡通业务功能而产生的供需关系。


第二章 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校内部需要借助于校园一卡通系统开展管理或经营工作的单位均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成为校园一卡通的商户。
第二条 申请商户需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接入申请表》,经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批准之后方可成为校园一卡通商户。成为商户须遵守学校《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接入管理办法》,并自觉接收相关实施细则约束。
第四条   由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各类设备及软件均属学校校园一卡通项目的固定资产,商户领用需签订《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设备使用登记》,各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和丢失。对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者,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主(赔偿性)承担,商户也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因商户防护不当而导致的系统软件泄漏、数据丢失或被篡改者,对所造成的各类损失和后果,由商户负完全责任并主向学校汇报,同时负责对相关损失对象进行赔偿。
第六条 商户应合法经营、合理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积极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如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营业员因误操作而导致多扣费用的情况,经商户或持卡人共同确认后,商户应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相关补偿或现金退还工作。
第七条   商户营业员应按照相关操作培训规范使用校园卡设备,减少人为差错;不得自行为消费人员输入默认的消费密码,对此所造成的各类损失由商户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商户一旦发现因系统设备故障而导致的读卡或扣款不正常现象,应该立即通知管理部门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以便合理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第九条 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商户不得私自改变系统工作方式,如遇紧急情况需要脱机者,应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脱机操作,否则,由于私自改变系统工作方式而产生的任何流水均不作为结算内容;以此所造成任何损失,则由商户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为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全体商户及持卡人的利益,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商户须配合相关检查人员的出入及检查。必要时商户须配合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管理与设备清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由商户自行引进的(第三方技术对接)业务功能要经过严格的功能测试并出具详细的功能测试报告,并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安装与调试,对由于第三方技术所引起的事故则由发放商户负责,并及时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商户可登录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或使用其他终端设备查询自己的经营收入或收费等数据,对数据有疑义者,商户可向管理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并由管理部门协助核实详细的流水清单(限当月及上月流水)。
第十三条 因业务变更而需要与管理部门终止服务关系时,商户需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并经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方可解除服务关系。如未经许可擅自撤销终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商户的主管部门须承担对商户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权。

第三章   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商户的资料进行审批,并为商户开设账户。
第二条   管理部门负责为商户联系校园一卡通系统集成商并发放授权卡。
第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向财务处统一提供各类报表(包括各商户结算报表),必要时协助商户清查流水及账目核实。
第四条   由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各类设备及软件,保修期内,对于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故障和损坏,则由管理部门联系厂商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五条   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商户对所遇到的故障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商户如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屡纠不正或拒不纠正者,管理部门可随时取消其商户资格,并回授权卡、相关设备及中断网络通讯等,对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商户自行完全承担。
第七条   如因学校管理方式改革或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营等情况的限制,管理部门在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有权与商户解决服务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的结算频率为每月一次,结算时间为每月的月初结算上月的账目。
第二条   每月月初由管理部门向学校财务处递交上月的校园一卡通结算报表,商户则依据报表数据向财务处提出结算申请。
第三条 未经学校统一列入学校一卡通系统建设范围的商户,对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原则上由商户承担,相关设备属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校园一卡通项目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因商户自身业务变更而需要的系统改造、工程维修等费用由商户自行负责,管理部门仅配合技术指导。
第五条   因校园一卡通系统运维的需求,管理部门经学校许可情况下,有权向商户按营业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相关比例以《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接入申请表》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信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