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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的稳定运行与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自身利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是学校为在校师生和校内单位等用户提供的电子通讯业务,其所有权归属学校,用户则拥有其电子邮箱的使用权。

第三条 学校电子邮箱施行实名制管理方式,从域名形式上分为以下三类:

(一)域名为“scut.edu.cn”者:为教职工邮箱及校内单位公务邮箱。学校可为每位在校教职工(包括校内各单位正式教职工、柔性引入人员、合同制教工及附属单位用户等)提供1个邮箱,正式教职工在办理学校统一认证账号业务时,系统则自动为其生成教职工邮箱;其他教职工可在办理统一认证账号业务时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办理电子邮箱的申请。教职工统一认证账号名即为其本人的教职工邮箱账户名。

校内单位公务邮箱为校内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所申请办理的电子邮箱。

(二)域名为“mail.scut.edu.cn”者:为学生邮箱。学校为每位在校学生提供1个电子邮箱,学生可通过统一认证账号进行自助注册。学生邮箱账号为预定义前缀,注册时需选择正确的学院。

(三)域名为“alu.scut.edu.cn”者:为校友会邮箱。学校各地校友会提供1个公务电子邮箱,校友会邮箱由学校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

电子邮箱账号必须选择通俗易懂的命名,不能使用纯数字或带有迷惑性、敏感性关键词等,例如:包括但不局限于政治名词、“admin”、攻击性名词、名人名词、学校机构名词以及专业技术名词迷惑性或敏感性关键词,针对不符合要求的账号,经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下称“网络中心”)审定将予以无效处理。

 

第二章 电子邮箱的使用准则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禁止利用学校电子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不良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十)传播垃圾邮件和病毒邮件。

第五条 学校电子邮箱属于用户私人信息载体,仅限用户本人(或单位)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借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凡因违规使用而造成后果者,其用户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若忘记密码,教职工邮箱可通过重置对应统一认证账号的密码即可;其他邮箱可通过其他自助途径或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密码重置。因用户保管不善所导致个人邮件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者,由用户本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校园电子邮箱有容量限制,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电子邮箱内的所有信件(包括发送/阅读、回复/删除或下载/备份等),避免因超出电子邮箱限量而导致邮件丢失或无法接收邮件的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邮件丢失,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电子邮箱的管理

 公务邮箱的管理:

(一)公务邮箱需经所在二级单位信息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具体使用人员以二级单位的名义提交至网络中心申请办理,使用人即为该邮箱账号的责任人。

原则上,校内各二级单位最多可申请10个公务邮箱。

(二)公务邮箱责任人发生变更时,需由公务邮箱的新责任人向网络中心提交公务邮箱责任人变更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网络中心变更公务邮箱负责人。

(三)公务邮箱如不再使用,二级单位须及时向网络中心提交公务邮箱申请注销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邮箱的管理:

教职工邮箱的有效期与其统一认证账号的有效期保持一致,详细条款请参见“华南理工大学统一认证账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十条 学生邮箱的管理:

(一)学生毕业离校6个月后,其学生邮箱将自动注销。

(二)学生毕业离校后如需继续使用该邮箱,需在接到毕业生邮箱批量停用通知(通知通常发在邮箱通知页面)2个月内向网络中心提交使用申请,经网络中心审核情况允许者可给予临时续期,临时续期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箱的安全使用,有效调节资源分配,网络中心会不定期地对电子邮箱账号安排清查清理工作。对于超过3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邮箱账户,网络中心有权进行临时性禁用,用户如需使用需申请重新开启。对于超过一年不登录、不使用的邮箱账户,网络中心有权进行注销回收,用户如需使用可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客观原因给学校的电子邮箱系统造成危害因素或不利后果的,网络中心有权冻结或注销其电子邮箱,并终止其继续使用学校电子邮箱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即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