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弱电管道管沟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弱电管道管沟资源和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避免道路重复开挖,促进学校信息化和弱电工程建设的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弱电管道管沟指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音视频系统、控制系统等弱电系统的线缆所经过的地下管道、管沟、人井、操作井、引上管及架空管线通道等,不包括楼顶移动通信基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区范围内已有、在建和规划中的弱电管道管沟建设,包括通信网、计算机网、音视频网、控制网及各部门接入所需的弱电管道管沟。
第四条 学校弱电管道管沟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筹使用、统筹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由学校办公室、资产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产业集团、教育技术中心、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人组成学校弱电管道管沟管理小组,在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弱电管道管沟的统筹规划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弱电管道管沟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网络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弱电管道管沟管理小组根据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信息化发展要求和各通信、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等在校内的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弱电管道管沟建设规划,并报送校园总体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校区内的主干弱电管道管沟实行统筹建设、统一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尽可能采用不开挖方式施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同沟分井”。
第八条 道路等工程自建成起5年内不准再开挖敷设弱电管道管沟。在改建原有道路时,原有架空通信线路必须改为地下敷设。在敷设弱电管道管沟后3年内,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建设弱电管道管沟,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九条 弱电管道建设采用学校投资建设或与其他单位共建模式,建成后其管道管沟产权属于学校,由学校使用和维护,或与共建单位协商共同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弱电管道管沟建设应当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如未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的弱电管道管沟,学校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校园基建维修工程规划建设前,校内需求单位应按流程办理弱电管道管沟建设或整改报批手续,经网络中心审核后,再报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资产资源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审批。未通过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弱电管道管沟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校园内的弱电通信原则上应使用学校统一敷设的弱电线缆,确需重新敷设的,应在已建的弱电管道管沟内敷设,并于施工前向网络中心提出管道管沟使用的需求申请,经网络中心审核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网络中心、资产资源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审批。校外单位应在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学校签订有偿使用弱电管道管沟合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如需对弱电管道管沟进行施工,须提前向网络中心申请办理现场施工手续,经网络中心审核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网络中心、资产资源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审批。施工单位经审批在已统一建设的弱电管道管沟敷设、检查、维修线缆(光缆、铜缆及其它弱电线缆)时,须知会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安排、监督施放线缆,并确保施工后道路的恢复。施工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损坏弱电管道管沟设施及其他敷设在弱电管道管沟内的线缆。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有计划地对弱电管道管沟进行普查,及时将弱电管道管沟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建立弱电管道管沟管理文档,以及管道管沟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通信、网络、有线电视运营商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申请和审核手续,或虽经许可但未按规定敷设弱电管道管沟的,其所敷设的弱电管道管沟均属违规建设,按违规建设有关程序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其他通信、网络、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弱电管道管沟管理小组。